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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细化了上位法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建设责任主体以及有关经费来源,对防空地下室的掩蔽面积等作了新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单位修建专用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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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根据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或者城市防护需要修建的其他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分别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部门、单位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负责建设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改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其他抗力等级为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70%核定;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其修建的面积可以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