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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规划引领发展理念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坚持规划引领的发展理念。一是强化规划编制法定化,对人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有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加强规划衔接,要求人防专项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互连互通和集中联建;三是强化规划落地,要求出让、划拨国有土地时,明确应当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类型、防护等级、建筑指标等内容,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详细规划中。
相关条文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控制指标要求,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和关键指标。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 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发展均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等专用工程以及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交通、市政、医疗、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时,明确该地块应当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类型、防护等级、建筑指标等要求。
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与地下交通干线、疏散通道和商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要求实现连通;暂时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应当在适当位置预留连通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