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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1003044/2018-011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省国动办 公开日期: 2021-09-09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9 来源: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办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支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委关于推进人防改革发展的相关要求,制定《浙江省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浙江省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支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委关于推进人防改革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人防(民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防从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组建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应急支援活动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平时与战时结合、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紧贴实际、立足实战、务求实用、按需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实行人防(民防)部门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对遂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及队员给予表扬。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依托所属事业单位、人防从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

人防重点镇(街道)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及社会力量、物力资源,组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制度、有预案、有专长、有场所、有库室的“五有标准”,规范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九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编组一般分为通信保障、抢险抢修、消防防化等救援队伍,也可结合实际需要,按需组建。

第十条  省、市级设民防应急救援大队,县级以下设民防应急救援队。民防应急救援队编配数由组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任务:平时,参加民防救援服务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战时,担负消除空袭后果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通信保障队的主要任务:平时,参与保障救援现场的指挥通信调度,协助防灾警报发放;战时,主要参与指挥所机动通信、警报通信保障,必要时,负责机动指挥所及现场指挥信息保障。

第十三条  抢险抢修队的主要任务:平时,参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和人员救援;战时,主要参与人防工程及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十四条  消防防化队的主要任务:平时,参与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人员救援、消防灭火、危险化学品处置;战时,参与防空袭过程中防化观测、监测、消毒、洗消和重点部位设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火、灭火工作。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队员参照《浙江省民防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每年不少于一次队伍整组。根据需求,调整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结构,调整补充民防应急救援队队员、装备、器材等。

第十七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的训练时间根据实际自行安排,但一年应不少于两次(每次2至3天,16至24小时)。

训练内容

(一)识图用图基本知识和队列基本动作;

(二)城市抢险救灾知识;

(三)应急救援基本常识;

(四)专业救援基本技能;

(五)其它需要训练的内容。

第十八条  平时,积极参与政府应急救援,遇突发事件需采取应急行动时,由人防(民防)主管部门统一指挥、量灾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队员管理、技术培训、装备维护、值班值勤、请示报告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方式,建立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要集中统一配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旗帜、服装,统一LOGO标识,完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人防(民防)主管部门为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场所、器材等保障。

第二十三条  民防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项经费(训练经费、演习经费、救援设备购置经费、保险经费等),列入各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按批准预算,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办法》(浙人防办〔2010〕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 、区)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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