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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那么我们生活中有哪些行为会危及到人防工程呢?
案例一:天台县和风寿司店在某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挖洞作业。2020年10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决定给予天台县和风寿司店警告。
案例二:台州鼎泰海洋世界开发有限公司在某人防地下室的顶板上钻孔作为厨房排烟口使用。2019年12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决定给予台州鼎泰海洋世界开发有限公司警告。
案例三:玉环四季耀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擅自开凿孔洞,用于布置排污、排水管道。2019年12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决定给予玉环四季耀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解读: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实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相关法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