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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市场销售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浙人防办函〔2012〕69号


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
    近段时间以来,全省各级人防部门接到多起投诉,反映部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各种名义拒绝参与防护设备投标,或在与招标方协商时中途停止业务洽谈,有串通、串标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规范防护(化)设备市场监管,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自主选择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以及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全省14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均可向省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服务,全国4家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均可向省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销售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相关定点企业名录可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http://rfb.zj.gov.cn/)查询。
  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合同统一采用省人防办与省工商局制定的《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发布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价格信息和防护(化)设备成交价供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各方参考使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货合同必须由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签订。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供货合同必须由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与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签订。不具备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签订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合同。合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现场安装企业,必须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同一人防工程项目的人防门类防护设备和非门类防护设备产品可以由不同的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分别提供,任何定点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一家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供货。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防护设备招投标行为,杜绝围标、串标和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五、各定点企业要切实遵守国家人防办及本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省人防办将视情给予不同期限的全面整改处理或提请国家人防办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7月10日       

 


    抄送:各市人防办,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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